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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中应注意的哪些问题

日期:2023-09-27 阅读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发 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 布。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因此,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 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1、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 以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 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明缺陷的 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结 束审查程序。
(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 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文件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文件视为未 提交的决定。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是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期满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根据情况 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4)审查申请人缴纳合的有关费用的金额和期限是否符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 定,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或者逾期缴纳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请求视 为未提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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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原则
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
(1) 保密原则 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2) 书面审查原则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
(3)听证原则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 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 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
(4)程序节约原则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过程。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 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对于申请文件中文 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依职权 自行修改,并通知申请人。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可以仅指出实质性缺 陷。
除遵循以上原则外,审查员在作出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启动的后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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